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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F相互承认协议
2006-08-11 10:50:46

IAF相互承认协议

发布时间:2006-06-30 17:08:48
1. 依据国际认可论坛(IAF)的有关规则和程序,作为评审的结果签订本协议。
2. 本协议的签约机构为签署本协议的认可机构(即“签约机构”,统称“MLA集团”)。
3. 每个签约机构都应遵守MLA的条件。
每个签约机构均应:
(i) 保持与ISO/IEC导则61和有关IAF指南的符合性;
(ii) 确保它所认可的机构符合ISO/IEC导则62或ISO/IEC导则65,以及相关的IAF指南。
4. 每个签约机构在认识到其它签约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和/或产品认证机构认可制度(以下称为“认可制度”)的等效性之后,均应:
(i) 承认本协议其它签约机构的认可制度与本机构的认可制度具有同样效力;
(ii)以对待本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所颁发认证证书或能力证明的方式,建议并促进其它签约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或能力证明得到同样的承认。
5. 每个签约机构均应:
(i) 对其它签约机构就本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所颁发认证证书或能力证明的投诉进行调查;
(ii) 将本机构认可制度已经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变更及时通知其它签约机构;
(iii)适当承担MLA集团的工作;
(iv)适当参加MLA集团工作组的会议;
(v) 提供评审员,参与对MLA集团成员机构和申请方认可制度的评审、复评和监督;
(vi)与其它认可机构合作,扩展MLA的范围;
(vii)以保密和职业化的方式使用所有信息。
6. 依据有关规则和程序,若同意接纳新成员机构,则此认可机构需与IAF主席签署MLA协议书,然后将此新的签约机构列入本协议附件A中的名单。如果同意某签约机构扩大签约的认可制度范围,须履行同样的程序。
7. 某个签约机构若需退出本协议或缩减其签约的认可制度,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需提前三个月通过MLA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它签约机构。某个认可机构一旦退出协议或改变了认可制度范围,该机构的MLA协议书应予作废。附件A所示的签约机构名单也应做相应的更改。
8. 对本多边互认协议文本的任何更改均需依照MLA集团程序规则进行。
9. 本协议的内容包括10条和一个列明各签约机构及其认可制度范围的附件。
本协议于1998年1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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