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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04
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形式
(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
(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所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首先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五)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鉴于司法鉴定领域检测活动的特殊性,相关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时, 应当取得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荐,且所申请的专业类别2年内应当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取得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六)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信相应的资质认定结果,简化许可程序。
(七)认监委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中分级实施的规定,受理相关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申请,并优先选择熟悉司法鉴定业务工作的专家实施评审。
(八)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可。
(九)司法部、认监委共同成立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设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国家认监委组织的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技术要求制定、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日常监督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本地区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十)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是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的必要手段。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认真组织落实。
(十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本文件传达至每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组织相关负责人认真学习。特别是对现有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单位,要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司法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废止。
本通知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司法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登记与资质认定认可项目对应表
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登记与资质认定/认可项目对应表
领域类别 |
业务范围 |
资质认定/认可项目 |
备注 |
法医物证 |
个体识别 |
人类血(斑)种属试验 |
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应当注明所使用的鉴定材料:血液(斑)、精液(斑)、唾液 (斑)、组织/器官(含毛囊、牙髓)、毛干、牙齿、骨骼、分泌物、排泄物。 |
人类精液(斑)种属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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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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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鉴定(三联体亲子鉴定) |
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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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鉴定(二联体亲子鉴定) |
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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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染色体STR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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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染色体STR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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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毒物 |
毒品类 |
阿片类:海洛因、吗啡、单乙酰吗啡 |
毒品毒物鉴定对象种类:体外检材、体液、生物组织、毛发。不同样本对鉴定能力有不同要求的,在业务范围中应当注明、限定。 |
苯丙胺类兴奋剂:甲基苯丙胺、苯丙胺、MDMA、M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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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胺酮类:氯胺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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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卡因类: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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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类:四氢大麻酚、四氢大麻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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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毒物类 |
一氧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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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毒物类 |
乙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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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药(毒)物类 |
苯二氮卓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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吩噻嗪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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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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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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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药毒物类 |
天然药毒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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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剂类 |
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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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剂类 |
百草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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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鼠剂类 |
抗凝血类杀鼠剂、毒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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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毒物类 |
砷、汞、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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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性无机毒物类 |
亚硝酸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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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类别 |
业务范围 |
资质认定/认可项目 |
备注 |
微量物证 |
油脂和助燃剂 |
油脂及残留物 |
|
火灾现场助燃剂残留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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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炸药和射击残留物 |
火、炸药及残留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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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残留物 |
|||
催泪化学品 |
催泪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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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纤维和塑料 |
油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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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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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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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 |
橡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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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 |
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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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土 |
泥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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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材料 |
纸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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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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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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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合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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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料类 |
染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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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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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 |
金属类(包括焊锡、金属颗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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